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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拆迁户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0-04-21 15:12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下称《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开始施行,该解释对拆迁户(即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带来了哪些影响?

  影响一、为防止滥用诉权,规定增加了不可诉的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D1条第二款列举了十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其中与拆迁户密切相关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类:

  01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拆迁指导意见、拆迁宣传手册等虽是行政机关制作发放的,其本身只是对拆迁工作进行宣传和指引,没有对拆迁户设定义务,所以不能起诉。但如果行政机关将这类红头文件作为执法依据,那么,拆迁户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02过程性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如:关于对**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请示、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此类请示或报告即属于过程性行为,系不可诉之行为。

  03协助执行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拆迁户对行政机关这两类行为仍可以起诉:(1)扩大执行范围。如:准许拆一栋房子的,拆了两栋;准许拆张三的,结果拆了李四的;(2)采取违法方式实施拆迁。如:先采取措施非法限制拆迁户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然后拆除房屋;事先不告知权利义务、不允许搬离屋内物品等。

  04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如:关于**拆违情况的工作汇报。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拆迁户有什么影响?

  05信访办理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许多拆迁户信访不信法,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满意,转而向法院起诉。该项明确规定不能对信访处理行为和结果进行诉讼。不过,如果是行政机关歪曲事实,将拆迁户申请行政机关履职行为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的,拆迁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该行为违法。如:明明是申请信息公开,Z后按信访答复处理。另应当引起重视的是,行政诉讼期限不会因为信访行为而顺延。

  影响二、进一步明确了利害关系人范围,便于判别自己是否具有诉权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D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情形进一步加以明确。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工作中,涉及多个行政许可行为。拆迁户能否对这些行政行为起诉各地法院掌握标准不一,有些法院认为影响拆迁补偿利益的是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而不是其他行政行为。对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完全将行政行为割裂,忽视了彼此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其他行政行为是征收决定的前置行为,他们的合法与否决定了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进而决定着补偿决定是否合法。事实上,作出行政许可前,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审批工作,Z终导致拆迁户权益受损。所以,对作为征收前置的行政许可行为,拆迁户理应有权起诉。如本人承办的徐州某地铁站项目,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建设范围远远超出了项目施工用地所需范围,致使几百户无需搬迁的住户成为拆迁户,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区政府自行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如果事先对规划许可行为进行了司法审查,就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如:拆迁户经常遇到门窗被砸、被地痞流氓威胁恐吓,投诉到公安机关,往往是不了了之,今后再有类似情况不依法处理的,拆迁户可以据此直接起诉公安机关。

  影响三、明确了房屋征收中相关诉讼主体如何确立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两点,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拆迁户对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行为不服的,应以该部门为被告;二是对征收实施单位行为不服的,通常以委托其实施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应当注意的是对征收实施单位超出委托范围所从事的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征收实施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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