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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而不予公开?

发布时间:2020-04-24 17:3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是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
而拆迁维权的第一步通常离不开的就是向政府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政府信息公开往往说起来容易,填好了电子版的申请表,邮寄至政府机关等待回复即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即使一些被征收人申请了公开,也得到了答复,却因答复的内容而困惑不已。
今天北京英淇征收拆迁律师要说的一个案例就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为-竣工报告系竣工备案过程中所形成的过程稿信息,该项目竣工备案手续现尚未完成。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而未予公开,这一行政答复应作何理解。
而关于这一问题,早有判决第(2016)浙0602行初00147号,即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竣工验收备案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以属于行政机关在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为由,未予公开。后经法院判决认为竣工验收报告不属于正在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撤销了原答复,要求被告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进行备案需要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其他证明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对于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目前我国的房验收行政许可制度已经逐步过渡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即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进行备案的制度。笔者认为,竣工验收备案只是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一种程序上的管理,行政管理人员并不直接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备案申请材料的竣工验收报告应视为已经制作完成的材料而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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