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9 05:51:1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77
司法强制拆除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拆迁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司法强制拆除。司法强制拆除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强制拆除活动,下面就分享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谓的司法强制拆除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制拆除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制拆除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司法强制拆除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大体分为三个。
申请人是否适格。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权利。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制拆除。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制拆除的阻却性事由。
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制拆除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制拆除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同时还要需要注意,商业拆迁是不允许司法强制拆迁的。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公共利益的拆迁,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动履行协议,法院拆迁不能进行强制,只能通过征收人向法院起诉以后,待判决文书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迁。
相关规定不能强执的情况: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起,法院应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的程序上来讲,在司法强制拆除的最后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缺少力度。应该及早采取救济措施越早越好。被强制拆除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先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也可一并在行政起诉状中提起国家赔偿程序。为了切实保障自己的利益,更好地获取相应的补偿,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