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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信息知情权很重要!这些信息一定要知晓

发布时间:2021-11-12 15:36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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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户口在城市,宅基地拆迁,向市政府提出公开拆迁信息被拒后,将其告上法庭,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张明(化名)与丈夫王华(化名)婚后带着两个孩子一直生活在城里,张明和两个孩子的户口也改成了城市户口,老家的房子是由王华的母亲一直居住着,后来,宅基地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王华提交了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材料,谁料,意外却先降临到了这个家庭。
    丈夫去世,母亲离世,老宅怎么办?
    丈夫王华办理的宅基地使用证还没下来,王华就因意外去世了。
    两年后,王华的母亲也去世了。但宅基地证办理下来后仍为王华名下。
    张明和孩子的户口早就从村里迁出,在城市落户了,总不能为了老房子,就搬回村里?或者把户口迁回村里?才能继承?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王华的宅基地是不能被妻子张明和两个孩子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老房子是可以由妻子张明和两个孩子继承的。
    老房子的事,还没理清,征地拆迁又来了。
    村里拆迁,张明是否有权了解拆迁相关信息?
    19年,村里征地拆迁,王华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是拆迁范围。但是没有任何人对张明及孩子谈及补偿事宜,也未给予张明和孩子补偿安置费用。
    为了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张明向市政府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拆迁公告、村民意见采纳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等五项信息。
    市政府做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张明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信息涉及到第三方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张明迫不得已,将其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公告、村民意见采纳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等五项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范畴。
    并且,法院认定,张明虽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与王华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有利害关系。
    因此,法院裁定当地相关部门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对张明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当地相关部门不服法院裁定,进行了上诉。
    让人欣慰的是,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拆迁信息的知情权不能忽略!
    英淇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能光听拆迁方的说辞,事情不是他们说了算,而是要看正规的拆迁文件,而且,被拆迁方及利害关系人是有权利知晓拆迁信息的。
    如果拆迁信息做不到公开,那一定要警惕。
    首先,要申请拆迁方将拆迁信息公开,否则被拆迁方及利害关系人很容易吃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上对相关部门的答复期限也是有要求的,如果他们没有在期限内给出答复,我们可以依法进行维权,对相关部门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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