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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迁案例:撤销行政赔偿判决,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19-11-06 17:49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上诉人:赵某
代理律师: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孙曼丽律师 
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上诉人赵某因与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行赔初XX号行政赔偿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房屋损失3874080元、屋内物品损失286142元、院落及附属物损失35000元、租房损失54100元、赔偿上诉人便利店经营损失850000元。主要理由是:
1、上诉人房屋所涉土地规划用途并非示范小城镇建设,而是东北快速路建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2、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行政赔偿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是针对合法行为,本案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的违法强拆行为有权获得赔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房屋、租金及院落附属设施仅有权获得补偿,不能获得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涉案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在2015年,如果还按2015年拆迁标准进行补偿,达不到原审判决所称的“填平补齐”作用。

4、原审法院对屋内部分物品未给予赔偿错误,部分物品损失判决的赔偿数额极低,且没有合法的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辩称,涉案房屋的拆迁启动的是示范小城镇建设,不是快速路重点工程建设;原审法院判决房屋及租金损失等应双方协商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当;对于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屋内物品损失的数额,被上诉人也没有异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行赔初XX号行政赔偿判决,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说法:

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即对于涉案房屋的拆迁启动的是示范小城镇建设,还是快速路重点工程建设未查清,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应予以撤销,应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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