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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胜诉: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19-10-28 17:42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委托人:潘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宣继璇律师 
被告: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涉案土地征收项目于2017年开始实施,委托人潘先生所有的位于泸县某某街道某某村的房屋属于征地拆迁范围。 
2018年7月17日,泸县国土资源局(现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向潘先生户留置送达了《搬迁通知书》和《告知书》,该房屋于2018年11月2日被强制拆除。潘先生对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决定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维权流程: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宣继璇律师接受潘先生委托后,经过与委托人进行细致沟通,认真分析案情,对强拆行为的实施过程有了全面的了解,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首先,结合委托人在被告实施强拆行为时有报警行为的事实,先行对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该行为获得法院认定涉案强拆行为实施过程的生效判决书;其次,直接针对被告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并向法庭递交了涉案房屋的有效产权证明;再次,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提出的辩解意见,代理人重点陈述和论证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基于宣继璇律师充分、高效的庭前准备工作及庭审中发表的专业、精准的代理意见,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被告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除原告潘先生位于泸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行政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已经安置赔偿到位,行政部门自行拆除拆迁户房屋的行为亦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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