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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房本上是住宅,实际是商铺,补偿按什么给?

发布时间:2022-08-16 17:5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最近有则新闻报道了一个商铺拆迁的案例。2001年,李女士用了全家所有的积蓄在武汉市江汉区的一处繁华地段,买了一栋287平方米、层高5米的店铺。2002年,商铺被一家银行看中租下来做了银行营业点。然而,2013年10月2号李女士被通知,她家这间商铺,被政府划进了拆迁征地范围,用于修建地铁。政府给到李女士的拆迁补偿款为1508万。李女士不同意,坚持要3000万。双方对峙了2年。2015年4月,当地政府给李女士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女士不服,将当地政府和地铁公司告上了法院。

这个案例中,有2个可以探讨的地方。

1. 李女士的房本上登记的是混合住宅用地,实际用途却是商铺。那么拆迁补偿按哪个算?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李女士购买房屋时间较早,该房本上登记的是混合住宅用地,根据现在的政策法规,李女士的房屋有正规的房产手续,也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并且在拆迁前房屋内一直进行着实际经营。那么李女士的房屋可以参照商铺进行补偿。

2. 评估补偿的方法应该以哪个为准?

李女士和征收方对峙2年,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评估补偿的方法。

征收方是这样给李女士的房屋进行评估的:李女士的房屋是商业门面,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门面的法定使用权是40年。李女士的门面已经使用15年了,余下的25年,按照每年平均租金来算,再加上装修费用和耽误的租金,算下来是1508万元。

而,李女士自己是这样评估的:根据她调查,在距离自己商铺不到700米的一处商业楼,2年前的商铺成交价格就达到了7、8万一平,隔壁不拆的马路上的商铺,2013年的销售价格达到了10万元一平。 自己的商铺总面积287平方米,每平方米10万,再加上当初装修的钱以及耽误的租金,补偿最起码要3000万。

 

这两种评估补偿的方法看上去都很有道理,根据法律法规应该怎样评估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的三种补偿需要分别算清楚。

1. 房产价值的补偿:可参考周边商铺的市场价。案例中提到涉案房屋周围商铺没有买卖交易,但,只要有市场价,这个市场价是可供参考的。简单的计算方法,就是李女士提到的评估方法,用每平方米的销售价算出商铺总面积的销售价。当然在征收实践中,需要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如果房主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申请复议。

2. 搬迁安置的费用:包括搬迁后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产生的费用等等。具体标准也是由各省、市具体规定的。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个地区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之前文章中也有讲过,一般分三种办法。

1)按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比如,《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规定,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按照房屋面积计算。比如在北京地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经营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至30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案例中的双方已经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实中,商铺房主遇到类似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争取属于自己的应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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