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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温高铁(磐安段)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 11:3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近日,磐安县杭温高铁建设指挥部发布关于征求《杭温高铁(磐安段)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如下:
 
  根据磐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杭温高铁(磐安段)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1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磐安县杭温高铁建设指挥部。
 
  为进一步做好杭温高铁(磐安段)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磐政〔2014〕120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综合交通政策处理意见》(磐政〔2017〕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征迁工作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包干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
 
  县杭温高铁(磐安段)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总协调,发改、农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公安、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二、征迁范围和数量
 
  (一)红线内征地拆迁
 
  按照铁路工程设计,在省统征办划定的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面、地下附着物。土地面积的确认,在勘测定界的基础上,由铁路项目公司、县指挥部以及沿线乡镇人民政府等成立联合调查组,结合现场实际(包括“三改”用地、拆迁安置用地等)进行查核、确定,并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房屋拆迁数量的认定由铁路项目公司、县指挥部确定的拆迁负责部门和设计、审价等单位共同确认。
 
  (二)受工程影响的边角地和夹心地
 
  新建铁路与既有高等级公路、河流、其他屏障性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及单块土地征收后,剩余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边角地,按片区综合价征收处理。
 
  因新建铁路破坏水田灌溉系统,造成水改旱的夹心地,只补不征,按1万元/亩予以补偿。
 
  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构筑物按拆迁处理。
 
  (三)环境保护敏感的建筑物
 
  新建铁路经过人口稠密地段,距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转换工作由县指挥部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新建铁路从企业厂区穿过,其红线范围内拆迁量超过企业工厂建筑面积的50%或直接影响了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的,原则上按整体拆迁处理。
 
  (五)未涉及的其它事项由县指挥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另行商定。
 
  三、征地补偿办法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类(包括水田、旱地、园地、建设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田埂)的片区综合价:一级片区为4.4万元/亩(其中水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5.0万元/亩),二级片区为4.2万元/亩,三级片区为4.0万元/亩。
 
  征收非耕地类(包括林地、未利用地)的片区综合价:一级片区为2.2万元/亩,二级片区为2.1万元/亩,三级片区为2.0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1.青苗费补偿费:耕地类3000元/亩,非耕地类不进行补偿。
 
  2.经济林、药用林的补偿标准见附件。成片花卉、景观树木等,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评估后,酌情补偿搬迁费用,抢种的不予补偿。
 
  3.坟墓搬迁补偿费:3000元/穴(含迁入公墓费用等);多穴合葬的坟墓,每小穴增加不超过300元,整体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其他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因工程建设需迁移的杆线及地下管道等设施按设计标准经评估审价后给予适当补偿。迁移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沿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房屋拆迁由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相关村级组织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具体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安置和就地安置二种方式,被征迁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地面构筑物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不安置宅基地的,按被征迁房屋重置成新评估价(不含各类补助费、奖励费、装饰装修评估价)的3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2.就地安置: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相关政策落实安置用地;只涉及部分房屋拆迁的,也可按占地1:1比例落实安置用地(结合农户住房限额)。用于安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与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相同。所有安置用地根据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予以落实(过渡性安置费、搬家费等补偿标准见附件)。安置用地按1:2.2比例拨付土地征用费,并给予3000元/间的“三通一平”资金补助。
 
  (三)搬迁补助费、周转过渡费及过渡期限
 
  1.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计算,每户不足1200元,按1200元计算;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给付1次,房屋安置的搬迁补助费给付2次。生产性用房搬迁补助费按评估价补偿。
 
  2.过渡性安置费用。以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月的标准计算。货币补偿的,过渡性按6个月计算;就地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
 
  (四)奖励办法
 
  1.房屋签约奖:凡是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拆迁人按下列标准支付奖励费用:
 
  第1-5天内签约的,按建筑面积30元/㎡给予奖励;
 
  第6-10天内签约的,按20元/㎡给予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奖励。
 
  2.房屋腾空奖:凡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应拆迁房屋结构完整、结清水、电费等费用,拆迁人按下列标准支付奖励费:
 
  拆迁协议签订后第1-7天内腾空的,按建筑面积3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8-15天内腾空的,按建筑面积2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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