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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18 10:5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从2018年开始,国家棚改政策逐步调整,对城市更新的鼓励导向已从过去的货币化安置调整为实物安置。根据宏观形势及政策导向变化,鹿城区政府结合鹿城实际,对原《州市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8〕52号)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9月11日制定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一、调整房屋征收部门

因机构改革需要,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将房屋征收部门由原来的“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调整为“鹿城区住房和乡建设局”。

二、取消期房收购方式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取消了“住宅就地模拟安置后对模拟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货币补偿方式,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仍可继续按《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规定的补偿与奖励标准执行,其中第三条第(三)款停止执行。

三、优化产权调换

(一)关于产权调换房源类型

1、按安置房所处的区位划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安置房可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内,也可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外。征收项目范围内安置的房源一般为期房,征收项目范围外安置的房源可以为期房,也可以为政府存量现房。

2、按土地性质类型划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安置房土地性质既可以是划拨,也可以是出让。

(二)关于住宅旧房产权调换面积确定和价格结算

考虑到住宅产权调换房源类型的多样性,为确保各种类型之间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主要以“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为基础,其他类型房源均采取“模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的方式,通过等值换算、补差等方式予以处理。具体如下:

1、征收项目范围内住宅期房安置

(1)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及其应缴购房差价款

过去签约时,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25(暂定众用分摊系数)。实际安置房源众用分摊系数待安置房交付时按实际测绘数据重新计算并按“同类同价”原则办理结算。在新房建成交付前,安置对象对实际可安置的建筑面积是无法提前确定的。

本次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住宅产权调换可安置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微调,在确保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旧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部分,按其套内建筑面积的1.3倍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建筑面积。对于部分特殊类型未经登记住宅房屋计算奖励购买建筑面积时不再考虑众用分摊系数,同时取消户均增购相关规定。

价格结算上,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以“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结合一定的优惠予以结算差价。调整后的结算体系为:一、与被征收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20%-40%计价,保留腾空奖励,取消连片奖励;二、系数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2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三、部分特殊类型未经登记住宅房屋奖励购买的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6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以上调整总体上简化了安置面积以及房款结算的计算方式,同时也更加切合上位法的制定精神。

(2)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被征收人签订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协议时,如安置面积较大,可以选择通过退购部分建筑面积用于折抵可安置总建筑面积的应缴购房差价款的方式,来最终确定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但选择部分退购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退购折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可安置总建筑面积的应缴购房差价款;二是部分退购后保留实物安置的建筑面积必须与安置房源标准套型相匹配,以确保安置房的套型不会过于零散。由此安置对象对安置面积的选择余地较过去更为灵活。

(3)安置房定位后产生的套型差面积计价标准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套型差结算价格进行了调整。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3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

(4)补缴安置房土地性质划拨转出让的差价

如房屋所有权人定位的房屋为出让土地性质的,由于签约时安置房价格系按划拨土地性质定价,故在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时应补缴划拨土地性质安置房和出让土地性质安置房的差价。差价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面积、层次、朝向后的2%确定。

2、征收项目范围外住宅期房安置

实行征收项目范围外住宅期房安置的项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先以模拟方式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及其应缴购房差价款,再根据模拟安置房和实际安置地块安置房两者的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值方式换算得出在实际安置地块可安置的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总建筑面积。为鼓励异地安置,模拟安置时可结合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提前享受10平方米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3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

实际安置地块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确定后,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即部分面积退购)、安置房土地性质划拨转出让的差价补缴、安置套型差等处理与就地安置一致。但若被征收人在模拟安置时已提前享受10平方米套型差的,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下同)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不再重复享受10平方米套型差优惠计价政策。

3、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安置

安置在葡萄棚单元里垟B-11a地块、广化单元双桥村街坊E-10、E-14、E-24地块、轻工产业园区B-4、D-5地块等高品质建设的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的,通过模拟方式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后,等值换算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可安置建筑面积(或退购部分建筑面积)时,还可享受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15%的优惠。

属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安置的,在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安置时可提前享受10平方米套型差,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计价。

4、存量现房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存量现房安置的,以旧房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和现房市场评估价值进行结算。旧房产权调换权益金额=模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模拟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缴购房差价款。

房屋所有权人定位的现房建筑面积超出旧房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可折抵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的3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计价。

(三)关于营业、办公、工业产权调换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同样取消了营业、办公用房的连片奖励,其他补偿奖励标准与过去基本保持不变。对于营业、办公、工业用房产权调换(或转变功能)为营业、办公期房安置房的,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还增加了营业、办公安置期房土地性质划拨转出让的差价补缴标准,即“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划拨土地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面积、区位、层次、朝向后的6%确定”。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非营利性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意愿征集、房屋调查、评估委托、补偿协商、文书送达、协议签订、腾空拆除、权证注销等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在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旧城区规划》)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内实施旧片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可进行旧片区改造。

在《旧城区规划》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外实施旧片区改造的,原则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调查登记

第五条  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第六条  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房屋在入户调查时,应以有固定界址、可独立使用的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调查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作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依据。

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以认定为准。

第七条  同一产权人名下在同一改造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按房屋权属证书个数分别计户。多人共有的房屋计为一户。同一当事人名下的未经登记房屋与其用途相同的合法产权房屋合并计户。名下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当事人(包括配偶),其用途相同的未经登记房屋合并计为一户。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价值予以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可以为划拨或出让。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征收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按第二十一条执行的除外)。征收双方应按实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征收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房屋的,评估单价参照合法产权房屋扣减每平方米200元确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二次。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其中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翻倍后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第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均视为“并列第一”搬迁。产权调换房屋定位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先后依次定位。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并列第一”搬迁的被征收人定位完毕后,再根据各自腾空房屋先后顺序依次定位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产权调换房屋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的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按照本章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征收住宅、营业、办公用房可根据腾空的不同时间段,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腾空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征收项目(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下同)范围内实行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的,可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及其应缴购房差价款(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下同)。

第十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部分,按其套内建筑面积的1.3倍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建筑面积,并按以下规定计算差价:

(一)与被征收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根据签约的不同时间段,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20%-40%计价,具体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与被征收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一)款价格提高每平方米200元计价;

(三)系数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20%(下限每平方米4200元)计价;

(四)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按实评估补偿。

第十九条  未经登记住宅房屋可奖励购买的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建筑面积和购房款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规划部门处罚并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根据凭证记载建筑面积和其对应部位房屋现状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可奖励购买的建筑面积,购房款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下限每平方米6000元)计价;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下限每平方米6000元)奖励购买相应面积:

1.位于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旧城区范围以外但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凭证记载建筑面积和其对应部位房屋现状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可奖励购买的建筑面积;

2.非公寓式住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含登记发证内档)建筑占地的,或已办理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规划用地许可证(含用地许可内档)建筑占地但未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根据凭证(含内档)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其对应部位房屋现状建筑占地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可奖励购买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征收项目范围外实行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的,按如下方式计算可安置总建筑面积:

(一)采取模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简称“模拟安置”)的方式确定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和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模拟安置时可结合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提前享受10平方米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30%(下限每平方米6000元)计价,具体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值方式,将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换算为征收项目范围外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协议时,可选择退购部分建筑面积用于折抵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的方式确定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具体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退购的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二)退购折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且保留的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应当与产权调换房源标准套型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的,期房交付时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下同)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30%(下限每平方米6000元)计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下限每平方米6000元)计价;

(二)产权调换住宅期房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外,且被征收人在模拟安置时已提前享受10平方米套型差的,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下同)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下限每平方米6000元)计价,不再重复享受10平方米套型差优惠计价政策;

(三)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予以退购;

(四)产权调换期房的层次、朝向差价应另行按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已竣工验收合格)产权调换的,现房交付时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采取模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的方式确定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和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

(二)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总建筑面积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后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用于折抵现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定位的现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可折抵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的30%(下限每平方米6000元)计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其底层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改变功能建筑面积超出可按营业用房补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可按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被征收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结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

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5%;

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

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底层临街(路、巷等)部位建筑面积扣除住宅必经通道、楼梯、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直接用于营业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经实地测量后确定。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宽度(门幅)按实际作营业使用的宽度计算。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给予奖励和补助。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

货币补偿及奖励补助等款项自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可按下列规定产权调换为住宅房屋:

(一)以营业、办公用房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住宅房屋购房款;

(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划拨土地性质期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层次、朝向差价待交付时另行按实结算);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现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价;

(三)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工业用房可按下列规定产权调换为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房屋:

(一)以工业用房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用房购房款;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划拨土地性质期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现房市场评估价的90%计价;

(三)被征收人定位的划拨土地性质期房或现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可折抵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分别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或市场评估价计价;

(四)产权调换期房的层次、朝向或区位差价待交付时另行按实结算;

(五)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共有房屋(夫妻共有除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时要求分户的,应凭实施单位公函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共有人之间相互认可的份额可自行处置的约定进行公证,如分户后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均达到60平方米的可给予分户签订协议。共有房屋分户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保底政策及套型差优惠政策仍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九条  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应安置建筑面积达到最小标准套型面积二倍但未超过最大标准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分套安置;超过最大标准套型面积的,应当实行分套安置。

采取分套安置的,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应根据标准套型选择所分套型,且按所选标准套型分套后剩余最后一套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最小标准套型面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的,安置套型由实施单位指定。

第三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小学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小学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入学资格;

(二)初中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初中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学校入学资格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当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

第五章  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具备鹿城区户籍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可按本章规定在征收补偿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下列有效凭证之一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颁发的《残疾人特困证》、总工会颁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的,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

下列住房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五)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六)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第三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房源由实施单位指定。

(一)在征收项目范围内给予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保障的,保障面积和相应价格结算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确定应保障建筑面积。

应保障建筑面积中,4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每平方米6000元,下限每平方米4200元)计价。

2.原旧房不属于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但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系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唯一房产,如申请人户籍登记在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确定应保障建筑面积。

应保障建筑面积中,4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每平方米3800元,下限每平方米3000元)计价,超出部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每平方米6000元,下限每平方米4200元)计价。

(二)在征收项目范围外给予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保障的,应保障建筑面积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不含10平方米套型差)予以换算;

(三)保障房源为现房的,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确定住房保障权益金额,用于折抵现房购房款;

(四)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保障建筑面积或第三项住房保障权益金额可折抵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分别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或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

(五)保障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述“住宅变更营业用房”具体标准及可按营业用房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8〕79号)执行,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商业工商营业执照等认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按营业用途补偿被征收人时应当扣除改变功能收益金。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6〕58号)执行,取消其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奖励补助规定。

工业用房内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应凭购置(建)发票或登记入账等原始凭证予以确认。确因发票遗失、未登记入账或租赁工业用房而无法提供购置(建)原始凭证的,可由实施单位会同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后,由实施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确认,并由评估机构按确认后的清单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产权调换期房以划拨土地性质计价,但被征收人实际定位的期房为出让土地性质的,被征收人应在期房交付结算时补缴划拨土地性质房屋和出让土地性质房屋的差价。

住宅期房差价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实际定位房源的面积、层次、朝向后的2%确定;营业、办公期房差价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营业、办公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实际定位房源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后的6%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属于葡萄棚单元里垟B-11a地块、广化单元双桥村街坊E-10、E-14、E-24地块、轻工产业园区B-4、D-5地块等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房屋在征收项目范围外实行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产权调换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与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执行,等值换算建筑面积或退购部分建筑面积时,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均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计价。

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套型差,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下限每平方米6000元)计价;

(二)营业、办公、工业用房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产权调换为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的,购房款均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下限每平方米6000元)确定;

(三)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予以退购。

(四)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层次、朝向差价待交付时另行按实结算。

第四十条  宗教、庙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按照《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95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建筑物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多业主的公寓楼由业主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等公寓楼配套建筑或抬(扩)建的附属建筑;

(二)地下层(地下室)、架空层、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

(三)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就下列财产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单相电表每只补助210元,三相电表每只补助700元;

(二)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台给予补助108元;

(三)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每户给予补助300元;

(四)独立报装的水表每只补助780元;

(五)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户给予补助158元。

上述标准如有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房屋土地属国有出让性质且使用年限尚未届满的,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出让土地性质与划拨土地性质两者市场评估价值的差价退还剩余年限出让金。

被征收房屋系经过交易而将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实施单位也可根据房屋交易时当事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按剩余年限占比部分予以退还。

第四十四条  藤桥镇、山福镇(含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结算价格另行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温鹿政办〔2017〕106号)、《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8〕52号)同时废止。《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第三条第(三)款停止执行。

本细则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其他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的补偿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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