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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你都了解了吗?

发布时间:2019-08-09 15:1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国家就是这么规定的”、“大家都是这么补偿的”、“给你的补偿已经很高了”……类似的话各位被征拆人是否都已经耳熟能详了?没错,每当大家感觉补偿不合理而去与拆迁方理论时,基本都会被这几句话搪塞过去。

  但国家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大家又是什么补偿?这可能是每一个被征拆人心底的疑惑。本文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到底要如何判断征拆补偿是否合理。

  一、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2、集体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你都了解了吗?

  二、补偿原则

  1、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此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当国家强制性征收房屋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至少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

  2、集体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上述内容可以理解为,征收应以确定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并要求对被征收人日后生活有保障。

  三、补偿方式

  1、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总体来说有三种补偿方式,分别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结合型补偿。

  2、集体土地

  (1)耕地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房屋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国家从法律层面,没有统一适用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但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不要提交任何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如果协商不成,就要及时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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