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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解答部分违法建筑强拆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7-09 10:2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能出于征收拆迁或者市容市貌亦或是城市交通对违法建筑予以整治,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存在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整治既不通知房屋所有人也不告知其救济权利,而直接对该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当面对直接强拆的行为,房屋所有人该如何采取救济措施呢?下面小编以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为依据,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首先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建筑认定为违法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拆除该建筑。同时也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只有当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人既没有自行拆除有没有形式法定的救济途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对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外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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