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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警惕签署补偿协议中的哪三大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13 15:3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难以察觉补偿协议中的隐藏违法点,以致于最后得到的补偿与实际大相径庭。那么,当房屋面临征收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建议广大被拆迁人明确以下几点:

  一、征收补偿协议谁能签?

  我国法律规定,补偿协议的一方是由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均无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协议的另一方——被征收人,则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包含房屋的一般承租人即使用权人,在实践中尚有争议,但承租人如有实际损失也是完全有权主张参与协商谈判的。

要警惕签署补偿协议中的哪三大事项

  二、征收补偿协议如何签订?

  协议签订主体确定以后,就是协议协议内容的确定了。征收补偿协议一方面要符合行政目的和行政法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合同法》的原则规定,确保在自愿、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其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三、征收补偿协议如何履行?

  双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应该遵循协议的内容进行实际履行。近期,在接待的一些咨询中,很多被征收人就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已经跟征收方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已过了履行期限,政府还没有把该给的补偿落实,此时,该怎么办呢?

  提醒大家,当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另外,如果征收方出现了将同一安置房先后安置给不同的被征收人的情形,此时应诉房屋所有权,被征收人还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征收方另行提供补偿安置。

  征收补偿协议是关乎每一个被征收人的大事,它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会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所以在前期签订协议时,被征拆人就应该保持谨慎,衡量周全,切莫签署一些内容不明确,甚至是空白的征补协议。一旦在签署过程中发现疑点,最好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出现事后“后悔药难找”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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