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以“拆违代拆迁”、“拆危代拆迁的套路你知道多少?

以“拆违代拆迁”、“拆危代拆迁的套路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20-01-10 15:4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在拆迁实践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或减少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征收方“以拆危之名,行拆迁之实”的现象并不少见。针对此类情况,广大被拆迁人应当提高警惕,提前了解什么是危房、城市危房鉴定程序等法律小知识。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危房指的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依据该规定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的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以及其他类似案例,总结城市危房鉴定程序如下:

首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关合法证件向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申请,或者由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以“拆违代拆迁”、“拆危代拆迁”、,你中招了吗?

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到并受理申请后,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对申请人的房屋采取调查、现场查勘、测试等措施,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整理相关技术资料;然后对所收集、整理的房屋相关资料、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作出综合判断,并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还必须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最后,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者修缮治理。如果房屋所有人拒不配合,或者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由此可见,遇到的街道办口头通知限期拆除危房的行为明显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方面,街道办既非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亦非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审判机关,无权申请危房鉴定申请;另一方面,其工作人员仅仅口头通知xx,没有出示、送达《鉴定文书》《危险房屋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对危房的认定无事实依据,程序和实体皆违法。

以“拆违代拆迁”、“拆危代拆迁”、,你中招了吗?

此外,整体拆除并不是危房的唯一处理方式,只有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才需立即拆除。

现实中,广大被拆迁人如果遇到类似的街道办“口头认定危房”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掉进拆迁方设置的以“拆危”代“拆迁”的陷阱。

若三日后,街道办把房拆了怎么办?

得知街道办对自家房屋的“口头认定危房”不过是为了加快推进拆迁工作想出来的“妙计”,空口白牙而已,总算稍稍松了一口气。但是,她还是有些担心:就算自己向街道办提出异议,三天后,街道办还是将自己的房屋强拆了怎么办?

其实,对此不用太过担心。

如果街道办强拆的房屋,可以就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一旦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女士便可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英淇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