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知识 拆迁知识
当前位置:主页 > 维权必读 > 拆迁知识 > 村民的拆迁安置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村民的拆迁安置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05-23 15:36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拆迁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事情,但是如果拆迁遇到离婚,那么村民的拆迁安置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本文主要介绍。
  一、村民拆迁安置房的特点

  1、 它是征收村民住宅后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对于集体土地上私有住宅的补偿方式有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就是政府提供新的宅基地,并提供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在村民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的安置方式。调产安置是指根据城市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或者被拆迁人全是非农业户口的,以拆迁人同意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方式。 实践中,各地主要采用调换安置方式,本文所探讨的村民拆迁安置房就是产权调换用房。

  2、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特点直接决定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大小。实践中,征收私有住宅的补偿主要是根据“人头数量”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 。

  3、村民拆迁安置房的权属不明确。征收机关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并未明确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也未对拆迁安置房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被拆迁安置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拆迁安置房是属于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共有还是属于被拆迁人个人所有均未明确。

村民的拆迁安置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二、村民拆迁安置房权属纠纷在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形式

  因村民拆迁安置房产权不明晰,引发的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纠纷 被拆迁人与其配偶离婚,则会面对如何分割被拆迁安置房的问题。

  2、分家析产纠纷 由于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不明晰还容易引起分家析产纠纷。

  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村民在取得拆迁安置房屋后,因融资等原因会选择出售房屋。但由于拆迁安置房屋并没有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屋所有人不明晰,如被拆迁人部分家庭人员将拆迁安置房出售,其他人员则会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有部分出售人因房屋涨价过快,原售价过低,就以房屋两证不全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现行法律规定

  受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大规模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的行为,在在本世纪以前并不普遍,因此国家没有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那样专门作出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零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具体包括:

  1、《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为一种宣誓性条款,这是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给予补偿的根本依据。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该规定没有对地上附着物的房屋的补偿办法作出明确规定。配套实施的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然也没有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作出规定,但对附着物补偿的对象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虽然法律并没有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进行系统规定,但对征收房屋后,应对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只能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则是十分明确的。法律并没有规定需对房屋所有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予以补偿。


英淇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