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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镇政府征拆农民土地,容易忽略的细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4 07:43:1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402

  对农民来讲,村委会、镇政府是与我们能接触到的、与我们关系最近的管理组织,政府很多的利民、便民政策大多是通过村委会、镇政府两个部门传达到农民手里,两者也成为了农民朋友最信任和最亲近的组织。

  所以,当以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名义公布土地拆迁时,大家往往把重点放在了“拆迁补偿会给多少”这类关系“钱袋子”的问题上,却把最重要的一个细节忽略了。

  村委会、镇政府能征地吗?

  在这里明确告诉大家:不能!

  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可知,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实践中,村委会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通常扮演着协助者的角色。作为基层干部,上述人员既熟悉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虽然职位低但权力很大。

  然而,很多村委会或镇政府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村委会、镇政府征拆农民土地,容易忽略的细节是什么?

  面对上述情况,村民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即使遇到“强征”、“强拆”,也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由于征地、拆迁案件比较复杂,专业性又强,村民最好及时委托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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