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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应该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拆迁信息吗?

发布时间:2019-10-24 16:0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城市化进程是每一个现代化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又是促进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生存环境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中,有时也伴生出一些负面社会问题,如违法拆迁、暴力拆迁、软威胁拆迁、压价拆迁……

  甚至由拆迁造成的流血事件、群体性伤人事件在近几年也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也与国家实施拆迁政策的初衷相悖。

  导致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无法获得合理补偿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等。

  因此,律师介入后首先要进行的一个法律调查程序,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就是要先拿到维权的依据,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追责行为,让被征收人的谈判筹码不断增加,扭转其所面临的弱势局面,化被动为主动,借助法律的规定和律师对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帮助被征收人取得平等的话语权,从而拿到一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拆迁应该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拆迁信息吗?

  那么在征收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向谁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政府制作的信息由制作部门公开,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信息由获取信息的部门公开。

  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个别行政机关频频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不少律师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就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只告诉你说材料不完整,却不告知应当如何补正,滥用职权反反复复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

  当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如果行政机关反复让我们补充材料的话,建议各位被征收人不要再浪费时间和行政机关玩这种往返的游戏了,可以直接向该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体现了信息在战争中的重要性,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等的被动局面,律师利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来获得想要的信息,可以为被征收人以后的维权奠定一个坚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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