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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征地拆迁中若村委会有这些行为,村民可以直接起诉!

发布时间:2019-08-01 15:44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因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管理制度不同,在征收时的补偿安置方式也不一样。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以各种形式被征收。那么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种处置中,又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首先,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没有权力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直接代表村民自行作出各项决定。

  提示大家:

  重点1:村委会不能私自做决定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或者转卖给他人。

  重点2: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不生效。

  重点3:最高法院判例,租地等事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无效。

  涉及到征地拆迁领域的相关内容时,村委会的一些做法也需注意。本文就和大家讲解一些关于村委在征地拆迁中的重点问题:

提醒:征地拆迁中若村委会有这些行为,村民可以直接起诉!

  第一,我们要弄清一个概念,“村委会=政府”是对是错?

  很多人都将村委会与政府混淆。但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我国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属于一级政府,简单的说,村委会就是代表所有村民发声,为本村村民服务的自治组织。

  第二,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征收主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

  当然没有权利,注意,我国征收的主体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做为村委会虽然是村民意见的收集箱和集体意见的出口,但它并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个人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三,村委会能否私自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征地补偿和每一位被征地拆迁的个人利益都息息相关,村委会无权越过村民本人直接代为签订拆迁协议。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集体土地的补偿也得收归集体,然后分配”这种说法对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不需统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在之前,村委会是无法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就意味着在征地拆迁中,即便村委会此前有违法行为,老百姓也不能对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对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应当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若其不公开的,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若村民申请公开后,村委会不公开的,村民只能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而不能直接起诉村委会。

  不过,在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也就是说,村委会也被纳入了被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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