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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签订不合理拆迁协议可以反悔?

发布时间:2019-08-08 15:3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在经办的众多征拆案件中,因为拆迁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拆迁方与被征拆人时常在签订协议后发生一些纠纷。那么面对签订的并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拆人是否可以反悔?又当如何进行维权呢?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的情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方与被征拆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它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依据法律规定,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有下列情形:

  1、重大误解。如果拆迁方把你的邻居误认为是你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那么此种情况就属于重大误解,该协议就是可撤销的协议。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时商品房价远高于补偿价就属于显失公平,当然在现阶段拆迁中此种情况非常常见。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被征拆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在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签订空白协议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常见,此类案件大多都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被征拆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哪些情况下,签订不合理拆迁协议可以反悔?

  三、拆迁方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征拆人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提示: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尽量要求和拆迁方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将自己那份协议妥善保管。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被征拆人也可采取法定的录音、录像等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被征拆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被拆迁方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方可以根据这一纸合同,启动后续程序,要求被征拆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方拆除,这对被征拆人是极为不利的。

  四、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拆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严重困难的事实,多数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再次就是法院基于保护交易的考量,在无严格、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的主张。

  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如拆迁指挥部、无委托关系的主体等);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4、被征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6、拆迁方和被征拆人相互勾结,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方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被征拆人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例如房屋回迁时间、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践中由于公权力的介入拆迁方和被征拆人的关系变得十分微妙。所以被征拆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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