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律师解答
当前位置:主页 > 维权必读 > 律师解答 > 房屋征收你拥有的权利你行使了么?

房屋征收你拥有的权利你行使了么?

发布时间:2019-08-16 15:4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化范围不仅在向外扩展,还在向内延伸,比如棚户区及旧城改造等城市建设项目。

  但有些地方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变了味道。

  其原因有二:

  一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参与拆迁,而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暴力拆迁恶性事件层出不穷;

  二是地方上出现的大量非公益建设项目拆迁,随意性大,在实质上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利益。

  虽然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经严格限制为政府作为唯一主体以公共利益为依据进行房屋征收,但也存在规定模糊的问题。

  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7条第5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滥用,成为“万能条款”。

  房屋征收决定一旦作出则会产生强制的法律效力,能否征收房屋并不因被征收人的意愿而改变。

房屋征收你拥有的权利你行使了么?

  不过,这只是征收决定作出之后的法律效力,并不代表在征收决定作出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对于能否征收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尤其有些房屋征收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被征收人而实施的,比如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3条就曾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但此种规定引起不少争议。

  由于各种原因,这种方式最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采用。不过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各地方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征询一下被征收人的意愿,以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事实依据和作出房屋征收的决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英淇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