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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前,需要涉及证据保全的问题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0 15:4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在房屋拆迁中,往往需要涉及证据保全的问题,这也是影响房屋拆迁诉讼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本文总结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拆迁户解读证据保全的相关知识。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调查取证之前,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后,遇有法定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诉讼活动;另一种是一般证据保全,是指在发生民事、经济纠纷之前,为预防纠纷的发生,由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文件的确认,以证明其效力的司法行政证明活动,属于非诉讼活动性质。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属于一般证据保全,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后就不复存在,如果拆迁中或拆迁后,当事人发生争议,证据已经湮灭,不利于迅速及时查明案情,正确解决民事纠纷。拆迁前进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

房屋拆迁前,需要涉及证据保全的问题是什么?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公证,即当事人自愿办理。另一种是强制公证,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座落、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对房屋进行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对房屋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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