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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2-06-28 15:14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征收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形式,也可以选择安置房补偿形式,一部分人认为货币补偿更容易实现,而一部分人认为安置房更为可靠,不论哪种方式都是自由选择的,但是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该怎么办?

不管是货币补偿还是安置房补偿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协议,权利人可以依据协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除此之外,在提起履行补偿协议诉讼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赔偿因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所造成的损失。

2022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征收补偿协议虽然是行政协议,但是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如行政机关不按照征收补偿协议履行补偿职责,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那么行政机关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违约金、给被征收人导致的直接损失、经营损失等正当权利。

基于对政府的公信力,有一部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没有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作出相关的约定,但这并不能免去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协议的责任,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如因违约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行政相对人可依法获得赔偿。英淇律师在此提示,如遇到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补偿职责时,应积极维权,若因自身原因错过诉讼时效或导致损失扩大,可能无法对扩大的损失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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