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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9-04-10 16:42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了解很多被拆迁人情况后,得知,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让他们真正心底发怵的莫过于“强拆”,不管是偷着拆,还是明面上强拆,只要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都属于强拆,让很多被拆迁人投诉无门,房屋没了,还没有一分补偿,今天我们分别讲解一下什么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让大家对这个耳熟能详的词更加了解。

  司法强拆

  什么是司法强拆呢?一般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这里申请的法院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强制拆除的程序进行,有相关的实施审批手续,申请强制执行也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遵循严格的强制拆除手续,打着司法强拆的口号是不行的,哪怕缺少一个程序都不可,就会涉嫌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要特别提醒: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如果不采取措施,只是一拖再拖,认为自己不搬迁就可以,这是错误的想法,如果补偿不合理,没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也不搬迁,那么拆迁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时,被拆迁人等来的只有合法的司法强拆,所以不要无动于衷,更不要以自己的方式去解决,一定要根据法定程序提起诉讼,避免被强制拆除。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有什么不同?

  司法强拆的前提: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搬迁的;

  申请司法强制拆除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司法强拆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证据文件;

  补偿决定公告送达凭证、告知催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情况;

  被执行人的具体信息,姓名、住址、相关财产情况等;

  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负责人的签字、公章、日期。

  刚才所说是指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司法强拆是什么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利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日起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拆

  什么是行政强拆?行政强拆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不同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强拆,未经法院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如果当事人的房屋等被非法强拆了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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