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1 08:08:1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19
家住农村的小伙伴们应该都曾听闻“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取得了这一经营权后,我们才可以去承包土地,去种地,种菜,但是这种经营权究竟是属于我们个人的还是属于家庭的呢?承包土地的人去世后,是否可以留给自己的后代呢?英淇律师在此为大家详细地说明这个问题。
【案情】
李某男、李某女为姐弟关系,二者在成年后均已有了各自的家庭,并以家庭方式承包经营了一定土地,取得了土地的承包证。二者的父亲在去世前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3.08亩土地的承包证交予李某男,并言明该3.08亩土地由李某男和李某女共同继承,每人一半。但李某女一直将该3.08亩土地全部据为己有。李某男曾多次与李某女协商,李某女均不同意返还。
【争议焦点】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并非是某一个个人,因此,该经营权是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的,而是由该家庭所有成员一起享有。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为家庭,自然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按照老百姓的日常观念,承包土地的是家中的长辈,当长辈都去世时,该土地自然应当继承给子女或者其他亲人,实际上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
那么当承包农村土地的农户家庭中有人去世时,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怎样的呢?
该农地应该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只有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归于消灭,所剩下的土地是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原因在于,该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集体承包给农户,农户也只是可以使用该土地,而不取得对土地的所有权。
综上,在本案中,李某男与李某女均已形成了各自的家庭,已不属于其父亲家庭土地承包户的成员。其父亲去世后,其所在的家庭承包户已无继续承包人,后遗留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土地的发包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之后该土地究竟由谁继续承包,则要由村里讨论决定了。
【疑问】
这是否代表所有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可以继承呢?
其实存在一个例外情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虽然无法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结论】
在家庭承包中,除了林地以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承包户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应产生继承问题,故不可以继承。
【注】
本文指的是家庭承包,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收益与承包权一般可以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