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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进行补偿的土地被挂牌出售是否具有可诉性?

发布时间:2022-07-08 09:50:43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29

虽然说房地一体,但是房屋和土地还是有很大的差别,除了特殊性质的房屋,我们平时居住的住宅房屋是有所有权的,而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在不动产中心没有成立之前,房屋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也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续统一合并为不动产权证书,也就是房本。

如果房屋被征收,没有任何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安置补偿问题,也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所使用的土地被拍卖是否能起诉呢?

未依法进行补偿的土地被挂牌出售是否具有可诉性?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房屋被征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对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而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且未取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虽然行政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但被征收人仍然是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部门是没有权利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也不能将你所使用的土地进行拍卖的,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土地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等,行政部门如果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挂牌出让的地块如果包括你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也有很多案例,而案件最主要的争议是具有争议土地拍卖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是有明确的受理范围的,所以如何针对这种情况进行诉讼?

1、涉案的土地被拍卖,行政部门对出让土地作出的批复是不能进行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9)最高法行申12620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本案中,案涉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批复是上级行政部门对下属行政部门作出的批准行为,未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对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2、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可以进行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拍卖行为以及相关行为性质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5号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19)最高法行申10268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行政部门对权利人实施违法征收,且权利人现仍持有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被注销、收回或声明作废等情形,行政部门收回权利人土地并挂牌出让的行为不合法。

英淇律所在此也需要提醒被征收人,要及时关注征收的相关内容,并保管好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原件,避免在征收过程中权利受损,也不要自行盲目诉讼,起诉的内容、主体不适格,导致无法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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