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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拆迁胜诉案例:认定原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当

发布时间:2019-10-14 14:5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委托人:黄先生
诉讼代理人:宣继璇,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9日,普定县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城区房屋改造征收决定,委托人黄先生所有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征收范围。2017年8月2日,该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的其他七户被征收户已对该房屋征收已提起行政诉讼。委托人亦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一审法院以相关判决结果的效力将及于委托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黄先生对一审法院判决,委托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宣继璇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宣继璇律师接受黄先生委托后,通过认真研判案情、查阅相关判例,依托律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委托人提起的诉讼与其他征收户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问题。
基于该争议焦点,宣继璇律师重点开展了如下工作:首先,基于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法定程序情形,在上诉状中进行详细陈述、列举,力证上诉行为行为的合理性;其次,经过实地走访、详细比对各征地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向二审法院提出政府强制拆迁行为给各拆迁户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各诉讼主体提出的主张亦不相同的主张,并结合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详细的论证;其次,依托自身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涉案法律规定的制定背景及实务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陈述。
凭借正确的维权策略及专业、高效的诉讼代理行为,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宣继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当,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
房屋拆迁案件涉及面广,各拆迁户利益诉请及采取的维权策略各不相同。面对不同拆迁户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在界定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行为时,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在查明相关诉讼在事实或法律上有无重要区别的基础上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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