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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能按照城市标准吗?

发布时间:2019-04-01 18:42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近年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家庭就会面临拆迁问题。对于“拆迁户”来说,能拿到一大笔拆迁款无疑是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协商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了其中的陷阱和猫腻,也会吃大亏。

  一、不要被“公共利益”的大棒吓昏了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在处理实际拆迁问题的过程中,拆迁方往往都会抬出“公共利益”的名头,以达到迫使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的目的。而不熟知法律的被拆迁人就会迫于压力,以极低的补偿标准签署拆迁协议,利益受到极大损失。

  “公共利益”的概念绝不宽广,其依据都是法律中规定的。因此,在面对这种问题时,不要被吓到,要了解法律规定,并阅读公开的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以判断自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必要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二、不要被高额奖励冲昏头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该条规定的目的即为了保障拆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然而却会被部分无良拆迁方利用,来转移注意力、迷惑被拆迁人,以达到降低补偿标准的目的。

  拆迁方设置了所谓的“高额奖励”以及领取期限,致使许多被拆迁人害怕逾期签字错过奖金而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而签字后却发现没领取奖励的被拆迁人拿到的拆迁补偿比自己多了很多,此时想要维权争取更多补偿已几乎不可能。

  因此面对拆迁奖励不要被冲昏头脑,要兼顾考虑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如果拆迁补偿合理,奖励金能拿就拿,不过拆迁补偿不合理,那么一定切忌匆忙签字!

农村拆迁能按照城市标准吗?

  三、熟读补偿协议,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

  对于拆迁问题来说,拆迁协议是定纷止争的最终依据,因此一定要慎重的对待补偿协议。而在现实中,补偿协议通常是拆迁方预先拟定好直接拿给被拆迁人签字的,对于不了解法律的被拆迁人来说,规定模糊的补偿协议就包含很大的风险。

  补偿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及其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此,熟知补偿协议的内容和格式必不可少。此外,坚决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否则签字后的协议拆迁方可以随意填写,被侵害利益后的维权也十分艰难。

  最后,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利益受到损害,一定要相信法律、积极维权。不要害怕“民告官”而消极拖延,也不要盲目相信上访,最终致使自己利益受损成为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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