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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衡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有了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4 16:5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8月2日上午,衡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举办“衡阳市国有土屋征收与补偿业务培训会”。本次培训会中,市住建局、市财评中心相关科室人员分别就我市最新发布的《衡阳市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关于公布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其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在新发布的文件中该怎么算?配合地拆迁工作又有何奖励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

搬迁费:

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住宅用房:按每户2000元/次计算。

非住宅用房: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不计算搬迁费,经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临时安置费:

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的6‰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直接损失,采取货币化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核实。

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价值(不含装修装饰价值)的7‰计算。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7‰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的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承担被征收房屋的原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各类奖励:

一、配合入户勘查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配合入户勘查奖励。

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时间的,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私有住宅:按不高于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0%进行奖励。

私有非住宅、单位住宅和非住宅:按不高于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奖励。

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标准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选择货币化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化补偿奖励。

私有住宅:按不高于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0%进行奖励。

私有非住宅、单位住宅和非住宅:按不高于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奖励。

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标准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化补偿成新奖励

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化补偿成新奖励。

按不高于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0%进行奖励。

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标准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五、征收政府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在取得150元/平方米的配合入户勘查奖励后,可视租赁户入户勘查的配合情况给予租赁户配合入户勘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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