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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大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政策:征收耕地、园地、宅基地补偿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0-01-08 10:26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2019年12月5日,云南楚雄州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印发《楚大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那么,征收耕地、园地、宅基地补偿多少钱?

楚大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政策

楚大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一、要深刻认识建设楚大高速公路的战略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明确提出要把云南“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定位,这既是云南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机遇,也是国家层面建成“一带一路”的战略需要。省委省政府紧扣“示范区、排头兵、辐射中心”的战略定位,科学谋划“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云南发展的走向问题,提出了“加快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战略构想,作出了滇中地区要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县县通高速”目标的重大决策。继楚永高速公路开工建设之后,国家规划建设楚大高速公路,是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大动脉的重大战略布局,对姚安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楚大高速公路建设,必将带动全县群众从山区生产生活迈向现代化生产生活方式,必将极大地带动姚安生产力布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深层次改变,这在姚安发展历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好事。全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涉及楚大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一定要以战略思维、发展眼光、大局意识来认识修建楚大高速公路的战略意义、深远影响,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服务、融入省州发展大局的大事要事来抓,克服狭隘的地区利益主义,克服畏难情绪,发扬“钉钉子”精神,以啃“硬骨头”的无畏无惧,打好征地拆迁攻坚战,确保征地拆迁任务如期、圆满完成,决不耽误工程建设的推进,决不拖高速公路建设的“后腿”,决不损害姚安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园林果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含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砍伐补偿费)

1.耕地:耕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进行补偿。其中补偿倍数30倍;补偿倍数27倍;坡地补偿倍数18倍;

一类区:(范围包括:栋川镇东街、南街、西街、北街、长寿、徐官坝、清河、蜻蚙、海埂屯等9个社区村(居)委会)年产值标准2412元/亩。水田:72360元/亩;旱地:65124元/亩;坡地:43416元/亩;

二类区:(范围包括:光禄镇、栋川镇除一类区的9个社区村(居)委会除外的其他村委会)年产值标准1796元/亩。水田:53880元/亩;旱地:48492元/亩;坡地:32328元/亩;

三类区:(范围包括:左门乡、太平镇、适中乡、前场镇、弥兴镇、大河口乡、官屯镇)年产值标准1579元/亩。水田:47370元/亩;旱地:42633元/亩;坡地:28422元/亩。

2.园地(果桑茶):40000元/亩;

3.鱼塘:30000元/亩;

4.宅基地(晒场):栋川镇53880元/亩;前场镇、官屯镇、大河口乡47370元/亩;

5.经济林地(含林木,竹林地、桉树等人工林)18000元/亩;

6.有林、疏林地(含林木)10000元/亩;

7.灌木林地(含林木)6000元/亩;

8.未成林地(含林木)4000元/亩;

9.宜林荒山荒2000元/亩;

10.地(含苗木补偿费)48000元/亩;

11.集体老公路、河道40000元/亩,国有老公路、河道用地不予补偿。

12.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土地评估按照评估价值采取评估作价的方式进行货币安置或等价置换。

(二)地面构(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拆迁等)

1.钢混结构建筑1500元/平方米;

2.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1200元/平方米;

3.砖砼二类1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内装饰、外粉刷)100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建筑600元/平方米;

5.钢架活动板房600元/平方米;

6.钢架简易棚180元/平方米;

7.砖墙石棉瓦房、烤房、有顶厕所600元/平方米;

8.简易房(含土墙石棉瓦房、猪牛厩)400元/平方米;

9.砖围墙(含石脚)350元/立方米;

10.土围墙(含石脚)250元/立方米;

11.块石浆砌体260元/立方米;

12.水泥混凝土挡墙600元/立方米

13.水泥地坪(厚度10cm以下含10cm)60元/平方米;水泥地坪(厚度10cm以上)80元/平方米;

14.土地坪20元/平方米;

15.响石挡墙100元/立方米;

16.蔬菜钢架大棚30元/平方米;

17.蔬菜竹木大棚10元/平方米;

18.铁大门300元/平方米;

19.木大门150元/平方米;

20.土井1000元/眼;石井砖井3000元/眼;水井(机井)260元/米;水池250元/立方米;水窖300元/立方米 ;

21.土坟3000元/冢;

22.砖坟5000元/冢;

23.石坟10000元/冢;

24.双石坟(双碑)11000元—13000元/冢,(三碑六柱)15000元/冢;

25.砖瓦窑3000元/座;

26.石灰窑8000元/座;

27.沼气池400元/立方米;

28.太阳能(平板)300元/平方米;(真空管)100元/管;

29.滴灌设施10000元/亩;

30.架空通信、网络光缆(含杆)53000元/公里;

31.地埋通信光缆150000元/公里;

32.电视主干线(含杆)10000元/公里;

33.镀锌铁线12000元/公里;

34.不锈钢水塔:容量0.5吨的500元/个,容量1吨的700元/个,容量2吨的1000元/个;

35.金属网围栏(含桩):水泥桩铁丝网围栏50元/米,铁管金属网围栏60元/米;

36.零星输水管道及水利设施

①铸铁管:直径3寸25元/米,直径4寸25元/米,直径5寸25元/米;直径40毫米15元/米;

②镀锌金属管:直径15毫米12元/米,直径20毫米15元/米,直径25毫米18元/米,直径32毫米25元/米;直径40毫米35元/米;

③预制混凝土管:直径300毫米30元/米,直径400毫米50元/米,直径500毫米60元/米,直径600毫米70元/米,直径700毫米80元/米,直径800毫米90元/米;

④PVC管:直径50毫米10元/米,直径60毫米15元/米,直径70毫米19元/米,直径80毫米22元/米,直径90毫米27元/米,直径100毫米30元/米,直径110毫米34元/米,直径120毫米37元/米;

⑤PE管:直径20毫米5元/米,直径25毫米7元/米,直径32毫米10元/米,直径40毫米13元/米,直径50毫米18元/米;

⑥其它塑料管:直径30毫米3.5元/米,直径40毫米4元/米,直径50毫米5元/米,直径60毫米6元/米;

⑦农用:砖砌体沟渠、混泥土沟渠、拦河坝,按当地新建造价的60%给予补偿。

37.广告牌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偿

通信传输线路,属于复挂(复埋)的,第二根含钢绞线按照上述标准的50%进行补偿,第三根含钢绞线按照上述标准的30%进行补偿,最多不超过三根。军事光缆、输油气、水管道等不可预计的建(构)筑物等涉及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县协调办与各产权单位共同测算补偿标准并报州协调办批准后执行。

38、高速公路中涉及的电力设施工程征迁工作的补偿按楚雄州昆楚大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楚雄州弥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电力设施工程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楚昆大办【2016】9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1.蔬菜:2000元/亩;

2.水田:大春1500元/亩,小春900元/亩;

3.旱地:大春1500元/亩,小春900元/亩;

4.大棚西瓜:2500元/亩;

5.丰收瓜(每棚占地10平方米以上)50元/棚,无架的按照常规蔬菜青苗补偿;

6.桑园:成活一年以内5000元/亩,一年以上两年以内10000元/亩,两年以上15000元/亩。

7、烤烟5000元/亩;辣椒4000元/亩;魔芋10000元/亩;牧草3000元/亩;

8.花卉及中草药

①当年种植的:3000元/亩;

②种植一年以上的:6000元/亩。

8.多年生及水生农作物青苗

①山药:老式种植方法12000元/亩;模具种植8000元/亩;

②鱼腥草、莲藕、茨菰:6000元/亩;

③百合:种子繁育11000元/亩;成品30000元/亩;

④地莲花:50元/从。

9、大蒜:6000元/亩。

(四)果树及零星杂木补偿标准

1.松树:胸径5厘米以下6元/棵、胸径5—10厘米16元/棵、胸径10—20厘米30元/棵、胸径20厘米以上45元/棵。

2.桉树:胸径5厘米以下8元/棵、胸径5—10厘米18元/棵、胸径10—20厘米32元/棵、胸径20厘米以上47元/棵。

3.芭蕉树:幼树6元/棵、未挂果幼树15元/棵、初挂果树30元/棵、盛果期果树80元/棵。

4.核桃树:核桃苗每颗10元;胸径5cm以下(含5cm)每棵50元,胸径5cm—10cm(含10cm)每棵200元,胸径10cm—15cm(含15cm)每棵400元,胸径15cm—20cm(含20cm)每棵800元,胸径20cm—30cm(含30cm)每棵1000元,胸径30cm—35cm(含35cm)每棵1200元,胸径35cm以上的按年产值2倍给予补偿。

5.经济林果树(花椒、桃子、苹果、李子、梨树、花红、石榴、柿子、杨梅、塔枝等)。

(1)果树苗(当年栽植成活)3元/棵;

(2)未挂果果树

①胸径5厘米以下5元/棵至10元/棵(即水果5元/棵、干果10元/棵);

②胸径5厘米至10厘米20元/棵至30元/棵(即水果20元/棵、干果30元/棵);

③胸径10厘米以上40元/棵至60元/棵(即水果40元/棵、干果60元/棵);

挂果果树

①胸径5厘米以下40元/棵至60元/棵(即水果40元/棵、干果60元/棵);

②胸径5厘米至10厘米80元/棵至120元/棵(即水果80元/棵、干果120元/棵);

③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200元/棵至300元/棵(即水果200元/棵、干果300元/棵);

④胸径20厘米以上300元/棵至500元/棵(即水果300元/棵、干果500元/棵);

6.零星杂木(人工种植的但不含山杨柳等撒播类):树苗(当年栽植成活) 1元/棵;幼树5厘米以下5元/棵;胸径5厘米以上参照桉树补偿标准执行。

7.竹子80元/平方米;

8.零星葡萄40元/棵;

9.其他零星杂树6元/棵;

10.自然生长的乔木、灌木、杂木树不予补偿;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进行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

上述未列入的品种,根据实际情况由县乡协调办提出补偿标准,报州协调办统筹批准后执行。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要求

1.临时用地应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的原则安排,由使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土地、林地所属自然资源或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提供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土地权属不变。

2.临时用地补偿按照水田3000元/亩/年,旱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和零星果木补偿参照上述征迁标准执行。

3.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使用临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复垦费用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前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达到有关要求,复垦验收合格的,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人管理使用,同时按照程序退还土地复垦费用。用地单位不缴纳复垦费用的,不得提供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协调办用施工单位缴纳的复垦费用组织复垦。

4.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临时使用林地的,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保证金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前由用地单位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达到有关要求,验收合格的,将土地林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人管理使用,同时按照程序退还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用地单位不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协调办用建设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用组织复垦。

5.施工设计图内的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拌合场、制梁场为设计内临时用地;施工单位的驻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预制场、自行与群众协商修建的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使用的取(弃)土、石(渣)场为设计外临时用地。设计内临时用地,由县、乡镇协调办与所在村组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设计外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所在村组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同时报乡镇、县市协调办备案。

三、奖补措施

(一)住宅

1.为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补助“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奖励费的方式适当补助被征收户(住宅征收户给予补助,非住宅征收户不予补助)。

(1)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按照5000元/户给予“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货币安置和集中安置不予补助)。

(2)搬迁补助费按照500元/户补助;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按照每户4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六个月,即:按照2400元/户补助(自行安置和集中安置户可享受)。协议签订后,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搬迁的,不能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2.签约奖励。

自房屋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签约奖励(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为准)。第一时段: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含第二十日)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户的签约奖,同时按照房屋评估价的8%给予建房补助;第二时段: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的第二十一日至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户的签约奖,同时按照房屋评估价的6%给予建房补助;第三时段: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户的签约奖,同时按照房屋评估价的4%给予建房补助;对超过第三个时段签约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和补助。

3、搬迁奖励。

农村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在拆迁完毕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根据签订协议各搬迁期限可以获得搬迁安置用地的优先安排权。奖励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搬迁期限 搬迁奖励费

1—20天 3000元

21—35天 2000元

35—45天 1000元

46天以上 无

(二)其他非住宅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1000元/户——5000元/户的签约奖;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同时按照所拆建构筑物评估价的6%给予拆建补助。

(三)坟地

坟地搬迁奖励:坟地在县、乡镇协调办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进行搬迁的,搬迁完毕后土坟可以获得奖励500元/冢、石坟奖励800元/冢、双石坟奖励1000元/冢。三碑六柱奖励1200元/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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