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内容编辑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1])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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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内容编辑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1])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
修订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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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订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