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拆迁除了安置房以外,我们还可以有哪些补偿?

拆迁除了安置房以外,我们还可以有哪些补偿?

发布时间:2019-09-26 15:13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房屋征收拆迁就房屋本身而言,选择安置房的最低补偿标准是“拆一还一”。那么问题来了,房屋征收拆迁,除了房屋本身的拆迁补偿之外,我们还有哪些其他补偿呢?

  一、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是指征收方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所给予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关于搬迁补偿的计算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为全国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各省级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中一般未对搬迁补偿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相关文件,或者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具体的规定。

  2、征收方为被征收人准备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如安置房,在征收前不能建成或者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下,需要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方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其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因征收方延长过渡期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两类:一类是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另一类是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或者居住室每月若干元计算。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包括:一是具有非住宅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住宅的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房屋;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拆迁除了安置房以外,我们还可以有哪些补偿?

  2、登记为住宅,实际一直用于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供了纳税凭据的房屋,仍应认定为住宅。但根据国办2003年9月19日国办发(2003) 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各地不统一,具体类型有:一是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原则上以房屋被征收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无法证明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停产停业的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自实际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时;二是按被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三是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物力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补助和奖励办法一般包括内容:

  1、对住房困难群体的补助。对住房困难群体的补助方式一般包括:一是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补助;二是安置时面积上相应增加。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2、对病残和特困人员的补助。各地地方有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户)家庭成员中有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情况之一,且在被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助。

  3、提前搬家的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由征收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相关文件或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就有关补助和奖励所作出的规定,均应按照此标准兑现。


英淇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