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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孩子没出生,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

发布时间:2019-11-05 15:1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随着拆迁政策的不断完善,一些地区已经将拆迁期间出生的新生儿纳入了拆迁安置人口的范围,那么拆迁期间尚未出生的孩子,是否也有权获得补偿呢?

  本文律师给你讲讲拆迁时候孩子没出生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让我们一起通过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7016、7017、7019、7021号,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在拆迁实践中,有时候会遇到征收方以在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节点后出生的婴儿享有本村村民的资格,但这些婴儿不享有补偿资格或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胎儿不是有户籍的人口为由,而将胎儿排除在安置对象范围之外。但这真的是合理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胎儿的生命是一种独立的法益,并且带有发展为人的人性尊严。虽然不能享有与出生后的人完全一样的权利,但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胎儿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胎儿虽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是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被列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

拆迁时孩子没出生,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

  在(2018)最高法行申7016、7017、7019、7021号的判决中,最高院是这样认为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

  并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胎儿的拆迁安置补偿并没有十分明确统一的补偿标准,各地区对于胎儿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地区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享有被安置的权利。

  而有些地区会在拆迁改造项目中对于胎儿安置补偿的遗留问题,在法律及其职权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在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胎儿份额进行预留作出一定补偿,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

  因此拆迁实践中,如果遭遇了孩子尚未出生的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查阅所在地区相关具体政策,情况复杂时,建议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化被动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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