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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3、5年未交房,被征拆人只能等吗?

发布时间:2022-03-28 16:29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开开心心迎来拆迁,征拆方给的补偿也很合理,高高兴兴签署了拆迁协议等待安置房,谁料安置房建了3、5年还没建好,甚至有些地方安置房等了8年、10年的都有。作为被征拆人有什么办法呢?只能默默等着吗?

当然不是。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听诉讼,很多被征拆人就犹豫了,一是很费时间精力,二是要掏律师费诉讼费,被征拆人犹豫之下就选择了默默等待。

要跟大家说明的一点是,其实,安置房逾期未交房的,征拆方需要给被征拆人支付0.5-2倍的安置补偿!同时,还能主张违约赔偿!

安置房3、5年未交房,被征拆人只能等吗?拆迁补偿能多给多少呢?

图文无关

判决案例1

沈阳某地3年前征地拆迁,当事人张某与征拆方签署的拆迁协议内容是,给一套安置房,货币补偿30万,对这个补偿,张某还算满意,开开心心搬家,等待回迁。谁料3年过去了,安置房依旧没有消息。张某跟同村搬出来的村民商量,找征拆方讨说法,征拆方只是让等。经朋友介绍,张某和村民委托了律师,将征拆方告上了法庭。

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法院判决征拆方按月支付张某及其他被征拆人双倍安置补助费。

这是当地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当地没有明文规定,被征拆人能争取到补偿吗?

能。

判决案例2

2014年10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李某位于某县城房屋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李某提供位于原址修建的楼房一套,并协助李某办理产权登记,未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后李某按约履行搬迁义务,某房产公司将原告房屋拆除,但至今未动工修建向李某交付楼房。2021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签订协议5年之久没有履行与李某之间的约定义务,远远超出了一般人能预见的合理期间,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予以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李某房屋已交被告拆除,该房屋不能恢复,因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楼房的价值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作出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评估价格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的判决。

总结下来,安置房未按期交房,当地有明文规定的,按当地明文规定进行补偿。没有明文规定的,如果被征拆人想解除合同,可主张按房价进行赔偿。

英淇律所,帮大家总结一下各地有明文规定的政策,其中一些政策中还规定了,房屋置换的期限,全方位保障了被征拆人的利益。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按照协议约定为准,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限,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应当自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等待期房安置过渡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并逐年按照一定比例递增,但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 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当月起高于原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如果还有我们不知道的相关政策,欢迎大家留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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