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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置房不满意,拆迁方有权取消安置只给货币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2-03-30 17:54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拆迁案件常常面临各种纠纷,大家最关心的还是拆迁补偿问题,如果你家房子遇到拆迁的时候,拆迁方会告诉你房屋拆迁补偿的几种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农村拆迁的还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一方式。但保障被拆迁人获得合理、公平的补偿和相应的各项权利是合法征地拆迁的前提。

最近有被拆迁人向我们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和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协议,合同约定按照房产置换方式补偿,但是和拆迁方初期口头承诺的位置差异较大,所以未同意拆迁方的安置安排,未去选房,拆迁方则单方面通知要求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估价补偿,这些是否合理,有什么途径或者法律依据可以参考维权。”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要怎么办呢? 今天英淇律师就在此为大家解答。

首先,由《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可知,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文中的被拆迁房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产有处分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规定可知,遇到拆迁时房屋所有权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本案例中,拆迁方不可以单方面通知要求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估价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此法条可知,拆迁方单方面通知要求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估计补偿的做法不合理。

本案例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与拆迁方订立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被拆迁人如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也可以去维权。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上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咨询北京英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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