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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 环保禁养关停养殖场,政府应该给予养殖户补偿!

发布时间:2019-03-07 11:54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很多养殖场都会碰到类似的情况,即拆迁补偿谈不妥时,环保部门就会上门说明养殖场所在地属于“禁养区”,要求停业整顿或者以养殖场土地性质违反认定为违建,进而达到拆迁部门的目的,在此,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的经验为您解析,仅供参考!

 

环保禁养问题

 

自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政府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下发限期关停通知要养殖户关停养殖场,说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这次全国养殖场关停拆迁进程的逐步推进,而养殖户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其实在国务院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

 

转变土地性质问题

 

除了上述环保禁养的情形外,还存在以违反土地使用性质认定养殖场为违建的情形,那么,此种情形是否应给予补偿?

 

2002年和2003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以及《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正是因此,各地政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种情形,应该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

 

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关于《以违反土地使用性质认定养殖场为违建,是否应给予补偿?》一文也明确指出因土地性质而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在此不再多述,文中有详细的介绍。

 

英淇征地拆迁律师团提示

 

综上所述,养殖场在拆迁时,无论因土地性质认定为违法建筑还是环保禁养,老百姓都可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若您遇到此类问题时,则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根据您的案件为您解析,以免您少走弯路,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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