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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0-04-21 15:23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新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有什么区别?本文我们主要来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新房屋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的区别分析: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更加重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效益和民意,较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了显著变化。

  变化一:责任主体的变化

  原条例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新条例》则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变化二:法律关系的变化

  原条例规定,拆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新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有什么区别?

  变化三:程序的变化

  原条例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新条例》规定,征收程序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变化四:强制执行模式的变化

  原条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新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变化五:征收前必须进行维稳评估

  《新条例》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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