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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拆迁胜诉案例: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拆迁方起诉

发布时间:2019-12-25 16:26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原告】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  
【代理律师】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侯运峰律师  
【被告】张先生  
 


 
案情简介  
张先生系湖南省浏阳市居民,2016年7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农村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原告作为拆迁补偿方,被告未被拆迁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部分补偿款,同时要求被告交出房屋。此时作为被告的张先生不同意履行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8月4日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履行协议拆除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张先生十日内拆除房屋并腾出土地交给原告使用。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张先生多方打听了解到了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期望英淇律师能够为其维权,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英淇律所指派了优秀律师侯运峰为张先生维权。  
北京英淇拆迁律师介入后,全面分析了一审判决和相关证据材料,将案件的焦点归纳为:涉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经过精心的准备之后,英淇律师指导张先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英淇律师的主张,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的起诉。  
 
英淇说法 
 北京英淇拆迁律师指出,一审的认定显然是不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基于市属公园改造的需要而产生的,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作为协议的拆迁补偿方,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协议的相对方是被拆迁人张先生,一方为“官”,一方为“民”,二者并非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必须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实践中经常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补偿,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也通常采取协议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与张先生签订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所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属于行政受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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