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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征拆,与承租人有关吗?

发布时间:2019-08-22 16:36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

  承租方固然要求无理,但房主说此次征拆,与承租方半点关系也没有,这也是一个错误。

  在征拆中,承租方到底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征拆中的补偿到底与承租方有无关系?想要知道这些答案,请接着往下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中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保障了房屋所有人的权益。但其中只字未提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地位与权利。

  而实践中,则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拆迁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既不主动与承租人联系将之作为征收补偿对象,也对承租人提出的评估申请置之不理,而是直接与房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那么,对于此种情形下,房屋承租人若对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呢?

房子被征拆,与承租人有关吗?

  第一点

  原告资格的确定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

  根据《征补条例》中的规定,拆迁方应与房主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而这其中的各项并不涉及承租方,所以承租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以不能以《征补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与经营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就认为经营承租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点

  经营性房屋承租人与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也就是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征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这其中,显然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应该归承租人,如过承租人进行了装饰装修,那承租人也有权获得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所以承租人在此次征拆中与补偿协议也存在利害关系。而如果拆迁方直接与房主做出补偿决定,则有可能会导致承租人的上述利益受到侵害。

  所以综上所诉,显然承租人在征拆中也可以依法获取属于自己的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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